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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近些年有关重新包装产品平行进口的司法案件层出不穷,随着我国在新发展格局下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,重新包装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迫切需要解决。我国应当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,借鉴欧盟相对成熟的立法和判例实践,特别是欧盟判例法中BMS规则,明确规定适用商标权国际用尽原则,并规定例外的情形,即原则上支持重新包装产品的平行进口,但对于产生“混淆可能性”、商品品质发生变化,或者造成商标权人声誉减损的重新包装产品,商标权人有权阻止该产品的平行进口。除此之外,相关部门还需要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,考察该平行进口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、损害国内经营者的市场信誉等不正当竞争情形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立法则应补充相关规则,并规定海关尽可能采取依申请保护模式。  相似文献   
2.
我国的传统产业政策存在政府过度干预和排除、限制市场竞争的缺憾。针对此问题,在推进产业政策向功能性政策方向转型的同时,也要注重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。产业政策的权力干预本质、政策自身的内在缺陷以及政策手段的“侵害性”等限制竞争现象只有在法律规制之下才能得到较好的防范和控制。总体看,产业政策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路径,主要包括产业政策立法、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的政府“自制”和行政垄断执法的外部监督三个方面。这三条制度路径在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,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完善。  相似文献   
3.
我国的传统产业政策存在政府过度干预和排除、限制市场竞争的缺憾。针对此问题,在推进产业政策向功能性政策方向转型的同时,也要注重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。产业政策的权力干预本质、政策自身的内在缺陷以及政策手段的“侵害性”等限制竞争现象只有在法律规制之下才能得到较好的防范和控制。总体看,产业政策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路径,主要包括产业政策立法、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的政府“自制”和行政垄断执法的外部监督三个方面。这三条制度路径在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,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完善。  相似文献   
4.
在多元共治的治理结构下,乡村治理的主体拓展至包括乡镇政府、村民委员会、农村社会组织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政府、农民、市场、社会等四维治理主体。随着治理环境多样、治理主体多元、治理关系多维,各主体间的利益协调关系也会变得更为复杂。多对利益关系间的交互形成了多种利益矛盾: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间的博弈、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抵牾、乡村治理文化与法律规则间的冲突。协调这些利益,单靠法律治理是不够的,需要将软法治理引入到乡村治理的实践中,选择自治、德治、法治相统一的治理价值,进而形成软法治理的双重参与机制、效力约束机制与耦合衔接机制,用以弥合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规制困境,进而推进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实现。  相似文献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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